11月14日起恢复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通知

  各位旅客: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发布 [ 2009 ] 2879号《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4日(含)起销售11月14日(含)之后的国内航班恢复征收燃油附加费。

    新征收标准规定: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50元燃油附加费。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同时在2009年11月14日(不含)之前出售的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的客票,如要在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进行变更,需按本通知标准补收燃油附加费。

 

芒果网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