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所需,为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加强出差费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因公出差的情况,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业务、会务、培训)前往常驻工作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视为出差。

第二章 出差申请
第四条 除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出差外,所有因公出差的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下员工应在出发前在OA系统上填报“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的《出差申请表》,根据费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超出部门总经理审批权限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1个工作日内获知出差的紧急情况,出差人可口头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订票等事项,并及时在OA系统上填报“出差申请审批流程”进行补签手续。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OA系统中批准的《出差申请表》进行考勤统计及办理统一订票工作,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 综合管理部通过公司的合作订票机构,无法订到出差所需的火车票,将在OA流程中审批的“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注明,并可给出差人员订飞机票前往出差目的地。
(二) 若飞机票价格低于前往出差目的地火车票价格,则可给出差人员订飞机票前往出差目的地。
(三) 若出差人员自出差目的地返回公司,如特殊情况,自行购买的机票、火车票,需及时在已审批的“出差申请审批流程”中注明,并转发相关审核人员,经审核人员同意后,可进行报销。 第七条 交通意外保险(飞机、轮船、火车)由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交通费用标准
第八条 飞机方式:
(一) 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可选择飞机或火车方式。
(二) 其他人员乘坐火车单程超过10小时可选择乘坐飞机,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
(三) 机场建设费、在当地的各种路桥费及由公司负担,凭发票报销,超重个人行李运费自理。
第九条 火车方式:
(一)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可以乘坐火车软卧。
(二) 其他人员乘坐火车单程10小时以内或可以乘坐D字头列车的,一律乘坐硬卧。。
第十条 轮船方式:公司高管理人员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或二等舱,其他人员只能乘坐轮船三等舱,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费用由员工自付后报销。
第十一条 出租车方式:
(一) 前往邻近其他省市出差的,应优先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乘坐出租车前往。
(二) 境内出差/培训,在出差当地市内可以乘坐出租车或地铁等有效交通工具,但禁止包用出租车;在当地的交通费报销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日,因特殊情况超过此标准的市内交通费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 出差乘飞机,去机场或从机场至市区一般可申请乘坐公司商务车,若公司无法派出车辆,应乘坐机场大巴,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能乘坐出租车。
第十二条 在境外出差、培训,经总经理批准后因公交通费用可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出差期间交通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员工不得使用私人车辆到外省市公务。
出差交通标准明细表: 级别 交通工具 飞机 火车 轮船 出租车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经济舱、公务舱 软卧 一、二等舱 限额100元/日 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经济舱 硬卧 三等舱 限额100元/日 其他员工 (乘坐火车单程超过10小时) 经济舱 硬卧 三等舱 限额100元/日

第四章 通讯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在出差期间发生的因公电话费、邮寄费、电报、传真、电子信件、复印等相关费用,凭明细账单报销;但在当地购买的电话磁卡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住宿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及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在所在地选择合适的酒店,并签订优惠价格协议,各分支机构应将协议酒店名称、价格等信息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以便出差时参考。
第十七条 出差有需住宿的,应先选择与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无协议酒店的,费用(包括房费,服务费及税项等)按本制度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在所在地市内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用;因公务必须在郊区县住宿的除外,但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本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含各种附加税费,不论是否包括早餐)。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住宿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其他人员出差,同性别人员应同住一个房间,每天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应超过本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含各种附加税费,不论是否包括早餐)。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超标准住宿的,在报销时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员报销住宿费用均必须提供明细账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的健身、娱乐、美容费用及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出差住宿标准明细表(待进一步讨论): 级别 住宿标准(元/日) 京、沪、穗、深 省会城市 其他城市 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 400 350 300 其他员工 350 300 250 第五章 出差补助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差补助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计算天数,按50元/天领取出差补助。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差期间如需应酬招待,按业务招待费规定处理,根据公司《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员工因公出差,到居住所在地办理业务,应自行解决住宿,不领取出差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公工作出差时间较长(连续10天以上)的人员,10天以上的时间按30元/天领取出差补助,筹建、外派人员适用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班进行学习、考察的,根据会议、培训班的要求交纳的会议费、培训费据实报销,会议期间不享受出差补助和加班补贴。

第六章 借款与还款
第二十九条 同一出差任务,无论人数多少,只能办理一次申请及借款,部门总经理及以下员工凭OA系统上审批的“出差申请审批流程”提前三天填写《借款单》预借差旅费。
第三十条 出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必须办理报销还清借款,无故逾期不还则计划财务部提请人力资源部直接从工资中扣还,外币借款的必须归还剩余外币。

第七章 差旅费用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用应及时进行报销,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申请当日三个月之前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以上差旅费用标准,以及员工出差前已申请批准的“出差申请审批流程”的《出差申请表》上的各项内容进行费用报销,任何未经出差审批而超支的费用需重新审批,未批准的部分一概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所有境内费用均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境外费用也必须提供有效票据,任何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报销外币费用时,其兑换率为银行兑换单据上标明的汇率(请将该单附于《差旅费报销单》后);若无此兑换单,以计划财务部公布的记账汇率为准。

第八章 其他及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聘请公司以外的人员同公司员工共同出差办事,聘请人员的报销标准比照陪同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三十六条 虚报出差费用者,除不予报销外,罚双倍报销费用,通报批评、直至开除。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