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港澳探親
探親簽注( T )發給赴香港或澳門探親的人員。該簽注分為 1 個月一次、 3 個月一次、 3 個月多次三類。持多次簽注的,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注簽發之日起 3 個月。
探望配偶、子女以及子女探望父母的,可簽發 3 個月多次簽注。
探望危重病人、治病、奔喪等特殊情況的其它人員,確有需要的,可簽發給 3 個月多次簽注。
其它人員,簽發 1 個月一次簽注。
3.1 申請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該居民及在該省暫住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有直繫親屬在香港、澳門定居的;
有直繫親屬在香港、澳門就學的;
有直繫親屬應聘在香港、澳門工作的;
60周歲(含)以上、16周歲(含)以下人員探望近親屬的;
近親屬在港澳患病,需出境照料的;
近親屬在港澳去世,需出境奔喪的;
公安機關認為確屬特殊的其它情形。
上述“直繫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近親屬”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
3.2 申請手續
各省居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各省暫住的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赴港澳地區探親,向暫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須提交以下申請數据:
填寫完整的《 XX 省 /XX 市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一份,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規格 48mmX 33mm )二張。
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它戶籍證明复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的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須交驗原件。
持 2000 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免交身份證、戶口簿复印件。
在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
1、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复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复印
件。
2、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接受培訓、應聘就業者及其隨行家屬,分別提交其載有學生類、培訓類、工作類和親屬類香港“進入許可”的中國護照或者往
來港澳通行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复印件。
3、被探望人在澳門就學的,提交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學習簽注复印件。
親屬關繫證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繫證明;
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繫證明;
3、結婚證、出生證、親屬關繫公證書等能夠說明親屬關繫的證明(提交結婚證、出生證复印件,交驗原件)。
4、探望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 3 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的,可以免交親屬關繫證明。
屬於出境登記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屬於赴港澳探病的,還須提交港澳近親屬病重的醫院證明。
屬於赴港澳奔喪的,還須提交香港、澳門有關機構出具在港澳親屬的死亡證明書。
3.3 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
1、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 100 元。
2、一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 20 元。
3、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 100 元。
再次申請:
1、一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 20 元。
2、三個月多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 100 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 各地的申請程及收費可能有別,以上數据僅供參考,實際情況應參考當地的申請程序及收費。 |